案例14: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工业园某仓库内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22 09:36:43 信息来源:本网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工业园某仓库内检查发现一起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现场固体废物堆放数量较多,呈灰黑色粉末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案件发生后,我局迅速立案调查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涉案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鉴别,根据《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涉案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HW48),该案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立案,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廖某辉、梁某辉、周某章、梁某新、梁某成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上述人员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共同承担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64多万元。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件启示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近年来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两方面的违法犯罪情形:一是个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二是企业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由对方收集、贮存。最终,两者均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迅速行动,高效配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合力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分子,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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