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罚!!!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酸水处理站和尾矿库酸水处理站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酸水处理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COD自动监测仪和氨氮自动监测仪均未从排污口抽取水样进行监测,而是在仪器内放置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恒定抽取矿泉水瓶内水样进行监测,掩盖真实排污情况。对此,该企业管理人员表示不知情,处理站自动监控系统已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运维(下称:运维公司),日常运维工作由运维公司完成。我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运维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调处经过
2014年3月2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酸水处理站和尾矿库酸水处理站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酸水处理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COD自动监测仪和氨氮自动监测仪均未从排污口抽取水样进行监测,而是在仪器内放置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恒定抽取矿泉水瓶内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现场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历史记录,发现酸水处理站COD从2014年3月17日12-13时起保持10mg/L的浓度不变,氨氮浓度在1.5mg/L上下小幅波动;尾矿库酸水站COD从2014年3月21日16-17时起保持10mg/L的浓度不变,氨氮浓度在1.5mg/L上下小幅波动,而上述两个酸水处理站在线监控运行记录并未对有关数据异常原因及相关设备维护情况进行记录,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3月25日,该企业向我局补报尾矿库酸水处理站排口水泵堵塞报告,该企业管理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表示不知情,处理站自动监控系统已委托运维公司进行运维,日常运维工作由运维公司完成。4月9日,运维公司到我局接受现场有关情况询问,被询问人对现场造假问题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5月5日,我局向运维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理,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由于采样水泵结垢导致测量仪器无法采样,但已按照规定采取人工采样的检测方式进行检测;二是COD浓度保持10mg/L不变时由于当时仪器测量下限为10mg/L,处理站污水COD较低,对COD测量结果小于10mg/L亦用10mg/L表示;三是没有通知运维公司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四是运维人员操作不规范,没有请示报告和更换水样记录,对存在问题已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4小时内回复了仪器的正常测量。我局认为陈述理由不影响对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于6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情分析
在本案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从在线监控网络平台发现该企业的酸水处理站数据异常,但未收到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故障的报告,立即出动到达现场调查原因。首先,现场检查在线监控仪器是否正常运行,查阅历史数据确定仪器异常的起始时间。然后检查系统的数据采集仪是否正常运行,传输数据是否与监测仪器的数据保持一致。再检查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线路接法是否规范。执法人员确认仪器监测及传输过程都无故障时,就开始打开监测仪器外壳,对仪器的采样系统进行检查。正常情况下,采样口连接的细塑料管应与仪器自带小的蓄水池相连,监测仪器定时通过自带水泵从废水总排放口抽取少量水样至小蓄水池,再经过细塑料管进入仪器进行监测。监测完成后,小蓄水池的残留废水通过外接管道排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仪器内放置了一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细塑料管并未与蓄水池连接,而是直接置于矿泉水瓶内,恒定抽取矿泉水瓶内水样进行监测,采样泵并未从废水排放口抽取水样输送至监测仪器进行监测。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中采样取水系统安装的要求,采样取水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并保证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监测站房供水质监测自动分析仪取样分析或者采样器采样保存。该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我局认定其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虚假的水样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的排污状况。
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其管理人员表示不知情,并称处理站自动监控系统已委托运维公司进行运维,日常运维工作由运维公司完成。随后该企业提供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合同。合同显示,该企业全权委托运维公司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运维,运维公司须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设备运行服务,提供真实的自动监控数据并稳定上传。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因此我局对运维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运维公司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关于现场有关情况询问时,被询问人未能对现场采样造假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于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认为不影响对其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4小时内恢复仪器正常测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按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随着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环保部门应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公司的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及运维公司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定期对运维公司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应该运维公司的资质有效性挂钩。上级环保部门应该邀请在线监控方面的专家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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