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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某公司建设项目同时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共罚款31.2万元)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0:30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5月对云浮市美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水洗砂,已建成的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占地约13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约56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1条洗砂生产线、1个铁制沉淀池、15台压滤机、配套建设有1组废水沉淀池,主要的生产流程:砂土-泥沙分离-振筛-水洗-砂;泥土-泥沙分离-沉淀池-压滤-泥饼。该公司虽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直至调查时仍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9月开工建设,20184建成。同时发现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9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分别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11.2万元;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改,罚款20万元。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司虽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直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于20179月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该水洗砂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9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至今。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3.该案涉及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因而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本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企业的环评报批和验收的指导工作

  法律链接

  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及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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