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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某石材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投入生产,罚款22万元!

发布时间:2019-11-05 17:07:41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7月对云浮市盛XX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设备有:2台自动磨光机、3台手扶磨机,设有3个石材补板加工区。项目配套建有废水沉淀处理设施,废水循环回用于厂材加工生产,检查时未发现外排。3个石材补板加工区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该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沉淀处理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补板车间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石材加工项目于2017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改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述行为。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该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补板车间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通过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该类企业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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