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某公司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按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罚
发布时间:2019-11-05 17:05:41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对云浮市力XX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及制品,占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新建有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其中2条停用,另有12个储罐、1个原料仓库,项目总投资约353万元,其中生产设备约145万元,基础建设约88万元,场地租金约120万元。经检查及调查,该公司新建的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月份建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改;2.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3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00元)。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该公司新建的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月份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通过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材行业的监管和巡查力度。
法律链接
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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