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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云城区某石材厂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案

发布时间:2019-11-05 17:00:13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村委(金富工业园)艺峰石材厂侧的云浮市云城区***石材有限公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石材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10月开始擅自建设,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经查实,云浮市云城区***石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花岗岩、大理石板材、石材工艺制品,占地面积约162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桥切机、1台仿型机、1台压滤机、1台水帘式收尘柜。该公司的石材加工项目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建设,2018年11月份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检查时正常生产。废水配套建设有废水沉淀池,石材加工干磨干切产生的粉尘配套建设有水帘式收尘柜。该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该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二)处理情况

  2019822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彭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3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9911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彭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彭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20199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彭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违反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处罚的依据。本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典型意义

  在严峻的环保形势下,部分企业主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主动完善环保相关手续,以小散乱污形式开展生产。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日常执法监管,通过市场经济规律让不符实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小散乱污企业自主淘汰或者升级改造。同时警示没有完善环保相关手续的小散乱污企业,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生产,必须依法依规生产,推动行业技术更新发展,提高我国实体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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