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晚,云城区高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一车牌号为粤W***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处(小铁路旁边)违法倾倒石材废渣。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立即制止该违法行为,并向市环保局报告有关情况。市环保局接高峰街报告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处。执法人员到现场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后,在高峰街道办和高峰派出所的配合下,该车司机自愿将车辆驾驶至高峰街道办大院,接受调查。市环保局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经查实,粤W***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谢某受其老板叶某(实际车主)指使,于2018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在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处(小铁路旁边)倾倒半车约11立方米(16.5吨)的石材废渣。倾倒现场已建成了一个石材废渣堆场,但未按要求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属违法建设项目。
(二)处理情况
2018年6月5日,市环保局向当事人叶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倾倒、丢弃石材废渣(池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7日,市环保局向当事人叶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叶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2018年7月2日,市环保局向当事人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叶某已缴纳罚款3万元。
法律分析
(一)违反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本案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运用重型自卸货车在云城区高峰街营地与黄婆岭交界处(小铁路旁边)违法倾倒石材废渣约11立方米(16.5吨)。
(二)处罚的依据。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环保局对当事人违法倾倒石材废渣的行为进行处罚,使用法律和条款正确。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了“清废行动2018”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该案当事人顶风作案,利用夜深人静的时机,往我市城乡结合部的隐蔽处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石材废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案件查处过程中,属地街道办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全力配合,环保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该案通过市级媒体(云浮日报、云浮发布)进行了曝光,对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