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11号 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石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DDTK240G
联系电话:13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地段处厂房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地段处厂房,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建有1条重柴汽车检测线和1条混合(汽油/轻柴)汽车检车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汽车检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你公司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对重柴汽车粤W07441(车辆最大总质量是16000kg、两轴)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自由加速法的检测方法对该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工作,并出具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对重柴汽车粤ESS231(车辆最大总质量是3240kg、双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仅在车辆右侧的尾气排气管内插入采样探头检测,并出具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11.1条“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附录B的B.2.1.3“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W07441的两轴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的D.6“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或因使用排气降噪等特殊设计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Y型或多路延长管将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延长管应与车辆排气管连接良好不漏气,延长管长度应至少大于400mm,应对车辆排气背压无明显影响”;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ESS231的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采样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
2025年2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云城分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组织站长及相关责任人对车辆检测情况展开全面倒查,总结了问题产生原因:1、对粤ESS231检测时,现场检验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检测时未严格遵循检测标准;2、对粤W07441进行检测时,期初是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且结果合格,但查阅了该车辆往年检测记录时,发现该车辆近期检测都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检验人员未认真查阅,导致检测流程混乱、报告数据不规范。针对上述事实,你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加强标准学习,提升业务能力;2、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3、深化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站长赖思敏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2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有关视频资料1套(2025年2月21日1份),证实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W07441的两轴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以及对车牌号为粤ESS231的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采样检测的行为;
5.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6.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石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新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赖思敏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站长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赖思敏存在委托关系;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实你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实你公司对车辆检测情况;
11.机动车检验检测员证书(麦琼波等2人),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质;
1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6号]以及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动申请公开道歉,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公开道歉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2次以下),并于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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