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8号 甘瑞洪
云环(云城)罚〔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瑞洪: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
联系电话:13929******
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租赁的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大屋村原旧砖厂地块开展检查。经查,你租赁的腰古大屋村原旧砖厂地块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地块上堆放有白色以及灰白色的不明固体物质。其中,白色固体物质为碱渣,是你委托他人擅自堆放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大屋村省道S276线侧原旧砖厂地块上,碱渣堆放量约为350吨。地块上堆放的碱渣均为露天堆放,堆体未采取覆盖等防扬散措施,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底化、围挡等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2号],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10日内妥善清运处理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大屋原旧砖厂地块上的碱渣。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大屋村原旧砖厂地块进行复查,经查,该地块上堆放大量碱渣及石材废渣,两种物质的堆放量与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26日检查时发现的堆放量未有明显变化,且均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防扬散措施,地块为黄泥土面,未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周边未采取围挡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8月26日1份、10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堆放碱渣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2日1份、2024年9月14日1份、2024年9月26日1份、2024年11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和梁国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8月26日1份、10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堆放碱渣的地块现场检查情况;
4.甘瑞洪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的身份证明;
5.土地租赁合同影印件,证实你向梁国华租赁位于云城区腰古旺村原旧砖厂的土地;
6.转账记录,证实你与成伟树、梁国华的资金往来记录;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擅自在腰古大屋村原旧砖厂地块堆放碱渣,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在2024年3月已开始清运处理碱渣,目前共清运处理碱渣约1450吨,转账记录显示已支出处置费用137728元,每吨处置费用约为90元,经我局责令整改后,现地块上仍堆放有约350吨碱渣未得到妥善清运处理,按每吨90元的的处置费用计算,350吨的碱渣所需处置费用为31500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为三分之一,涉及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四分之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加四分之一,你在2024年3月开始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但经我局责令整改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现地块上仍堆放有约350吨碱渣,裁量权重加二十四分之一,罚款金额为裁量权重总和(1/3+1/4+1/4+1/24)×30万元=26.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2625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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