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4号 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江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68275808M
联系电话:18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黄婆岭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收购、加工、销售:铁矿石、铁精粉、硫铁矿、铁矿渣、火山灰、水碴、石灰石、生铁,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台、振筛机1台、碎粉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水洗→破碎→分筛→成品;你公司建有3个沉淀池对生产废水进行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地面大部分无硬底化,厂区周边缺乏围挡措施,厂区内堆放有大量石灰石、高铝泥、火山灰、铁矿石等砂石物料,所有物料均为露天堆放,大部分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仅有小部分物料采取了塑料网遮盖措施(且有破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5号],责令你公司10日内改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仍大量露天堆放石灰石、高铝泥、火山灰、铁矿石等砂石物料,大部分物料用黑色和绿色塑料网进行遮盖。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29日1份、2024年11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申广幸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0月29日1份、2024年11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江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金兰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7.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申广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身份证证明;
8.授权委托书(徐金兰),证实你公司与徐金兰存在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申广幸),证实你公司与申广幸存在委托关系;
10.云硫集团资产租赁合同,证实你公司租用云硫集团的土地;
11.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实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为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新村60号;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堆存石灰石、高铝泥、火山灰、铁矿石等砂石物料数量较大,责令改正后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但未完全落实整改措施(大部分物料用黑色和绿色塑料网进行遮盖,部分物料没有覆盖,且所有物料均为露天堆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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