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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1号 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16 18:00:4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61515788D

  联系电话:1821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云六公路高峰段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交办线索,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云六公路高峰段,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1条混合(汽油/轻柴)检测线、1条重柴检测线。主要工作流程:入站登记→安全检测→外观检测→尾气检测→数据审核→签章→出站。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对轻型货车粤WFB221进行尾气检测时,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公分,但你公司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于2024年10月8日对轻型货车粤WL7927进行尾气检测时,出现多次明显可视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2辆车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纸质文书。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你公司进行检查,通过你公司的云浮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账号,现场查看系统上你公司上传的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9:50对柴油车粤W18636进行尾气检测时,出现多次冒黑烟情况,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9:34对柴油车粤WZR562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14:48对柴油车粤WR8573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10:28对柴油车粤W08366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13:56:39对柴油车鲁LF759S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14:29:50对柴油车赣CAY055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10:44对柴油车粤WJ1565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11:56对柴油车赣CT8487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14:23对柴油车粤WF4922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14:38对柴油车赣C5C937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14:22对柴油车粤WC7026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对柴油车桂R63393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车辆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纸质文书。

  你公司收取上述汽车检测费用共计1680元,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车辆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纸质文书。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4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4年12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云城分局)提交整改资料,说明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至5日期间,分别对粤W18636、粤WR8573、粤W08366、赣CAY055、赣CT8487、粤WF4922、桂R63393等7辆机动车进行召回复测,并出具相应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4日1份、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站长李成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1月4日1份、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有关视频资料2套(2024年11月4日1份、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你公司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

  5.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6.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兰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李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站长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李成存在委托关系;

  9.云浮市景泰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李成工作证复印件,证实李成是你公司的员工;

  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4份,证实你公司对车辆检测情况;

  11.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书编号:201819124025),证实你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12.机动车检验检测员证书(梁志勇等6人), 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质;

  13.整改材料{含粤W18636等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实你公司整改情况;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41号]以及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168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40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5日的机动车检测历史视频、数据等,未发现上述时段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你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168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出具了14份虚假报告(5项以上,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未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5日时段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4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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