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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30号 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27 17:29:1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友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KN3A4L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环市西路机械城一期西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环市西路机械城一期西侧,占地面积约4300平方米,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你公司设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其中1条为轻汽检测线,另1条为轻汽/轻柴检测线,主要工艺流程为:入站登记→外观检测→尾气检测→安全检测→数据审核→签章→出站。检查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3日、10月12日对2辆车牌为粤WF4446、粤WB3396的柴油车进行了机动车尾气检测,该2辆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均出现异常情况。其中,你公司于2024年9月3日16时06分许对1辆车牌为粤WF4446的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初检检测后鉴定为不合格;该车辆在没有采取维修措施仅添加燃油宝的情况下,经过约40分钟后开始复检,该车辆在当天16时56分许复检尾气,在复检检测时,检测过程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另1辆车牌为粤WB3396的柴油车在2024年10月12日9时10分许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8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站长卢桂祥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1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11月7日1份),证实你公司在为粤WF4446、粤WB3396的柴油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

  5.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站长卢桂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站长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卢桂祥),证实卢桂祥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2187),证实你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10.关于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5〕114号),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1.关于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站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噪声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的函(云环验〔2018〕92号),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噪声防治设施经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1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实你公司对粤WB3396、粤WF4446的检验(测)结果为合格;

  13.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标准1份,证实你公司收费标准;

  14.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朱嘉杰),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质;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6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6.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清单,证实车辆粤WF4446维修情况;

  综上,你公司在两辆车牌为粤WF4446、粤WB3396的柴油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2份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460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云浮市华宇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陈述书》,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公司反复查阅粤WF4446和粤WB3396两辆蓝牌小货车检测过程视频,你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不按规范操作等主观行为;2、我局认定这两辆车在检测时冒黑烟现象,根据视频反映,检测过程中仅在功率扫描时出现过轻微冒烟情况,你公司认为并不属于明显黑烟,检测数据也在合格范围内;3、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两辆车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黑烟,仅以主观判断,没有具体明显黑烟的判断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数据参考;4、你公司自2017年2月营业至今已近8年,即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一直坚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从未被监管部门处罚;5、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进行监督帮扶检查后,你公司采取了更加严格监管措施进行内部监管,不断提高检测质量。综上,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对粤WF4446和粤WB3396两辆蓝牌小货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该两辆车排气筒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黑烟情况,但你公司仍出具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说明你公司在检测或审核等环节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标准,这本身就是不规范行为;2、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是以客观事实(即你公司的行为)作为判断是否违法应当接受处罚的依据,在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视频证据中可见,你公司对车辆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黑烟情况,仍出具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排放尾气检验是确保车辆排放符合环保标准的重要程序,机动车在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是不允许冒黑烟;3、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是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是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障检验数据真实性和报告准确性,确保机动车达标上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报告,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元整(¥46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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