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9号 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4〕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PLLH89
联系电话:1392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初城工业区北一路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交办线索,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初城工业区北一路,占地面积约2300平方米,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汽车代驾服务、汽车清洗服务,主要生产设备有3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含1条混合检测线、1条重柴检测线、1条摩托车检测线)等;主要工艺流程:入站登记→安全检测→外观检测→尾气检测→数据审核→签章→出站。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对柴油车粤WFL317进行尾气检测时出现冒黑烟的情况,但你公司最终出具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300元。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车辆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报告纸质文书。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4年12月2日,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云城分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对柴油车粤WFL317进行召回复测,并出具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2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站长董冠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1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11月12日1份),证实你公司对粤WFL317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出现冒黑烟的情况;
5.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董冠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站长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董冠华),证实董冠华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9055493),证实你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10.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证书编号:HYQ202416625),证实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
11、粤WFL31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02082409250941126042),证实你公司对粤WFL317的检验(测)结果为合格;
12.测0001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5302082410161628057685),你公司对粤WFL317的检验(测)情况;
13.云浮市金丽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1份,证实你公司收费标准;
14.机动车检验检测员证书(高嘉炜),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质;
15.机动车检验检测员证书(刘伟洪),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质;
1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7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7.整改报告及粤WFL31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实你公司整改情况及粤WFL317复检合格;
综上,你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3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 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出具了1份虚假报告(3项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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