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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8号 彭正兴(云城区前锋镇彭正兴养猪场)

发布时间:2024-12-23 17:30:4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正兴(云城区前锋镇彭正兴养猪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

  联系电话:13672******

  住址: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前锋村委山其坑

  接前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前锋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云城区前锋镇彭正兴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其中养猪场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氧化塘约7900平方米),建有6个猪棚。检查时,你养猪场存栏猪2137头,根据《畜禽养猪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猪场属规模化畜禽养猪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建有养猪粪便发酵床,养猪粪污经过PVC管排入氧化塘处理;氧化塘水已严重富营养化,现场可闻到较浓的养猪粪污臭味。

  经查,你本人于2024年4月份租用涉案的猪棚和氧化塘,从事养猪,并于2024年6月份开始养殖生猪,进苗2195头,截至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存栏量为2137头;你养猪场建有1个无害化化尸池和1个氧化塘等设施,病猪死猪放入化尸池无害化处理,养殖粪污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氧化塘处理,但你养猪场未采取任何除臭或者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措施。

  2024年9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1号},责令你养猪场5天内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猪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猪场仍存栏2131头猪;经了解,你养猪场采取了场内喷洒除臭剂、对氧化塘洒撒除臭菌类等措施,但现场仍能闻到较浓的养猪粪污臭味。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9月2日1份、2024年9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日1份、2024年9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9月2日1份、2024年9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前锋镇彭正兴养猪场经营者彭正兴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的身份证明;

  5.畜禽养猪场养猪档案,证实你猪场生产记录;

  6.养猪场租赁合同,证实你租赁场地从事生猪养殖;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未及时对养猪场污水和畜禽粪便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养猪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即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于你养猪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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