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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5号 温国强(云城区腰古镇温国强鸡粪回收站)

发布时间:2024-10-09 10:51:2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国强(云城区腰古镇温国强鸡粪回收站):

  经营者:温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C571U48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山村与陈舍交界处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有群众投诉云城区腰古镇温国强鸡粪回收站臭气扰民,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鸡粪回收站进行检查。经查,你回收站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山村与陈舍交界处,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主要从事畜禽粪污收集、利用,主要生产设备为1台铲车。你回收站建有1个厂棚,厂棚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检查时厂棚内畜禽粪污存量约为500吨。你回收站的厂棚四周部分位置采用铁皮围蔽,厂棚周边未设置消毒除臭设施。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生产,有多名工作人员正在对畜禽粪污打包装袋。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回收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边上风向参考点位臭气浓度<10,厂界边下风向3个监控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26、21、13。你回收站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排放值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标准值为20,无量纲),臭气浓度最大值超标0.3倍。

  2024年7月10日,我局向你回收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0号],责令你回收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恶臭气体超标排放。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开展复查,发现你回收站的厂棚靠山一侧已采用铁皮围蔽,但未配置消毒除臭设施。我局再次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回收站厂界开展臭气浓度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边上风向参考点位臭气浓度<10,厂界边下风向3个监控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32、36、40。你回收站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排放值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标准值为20,无量纲),臭气浓度最大值超标1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21日1份、8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温国强)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6月21日1份、8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温国强鸡粪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回收站的经营主体;

  5.经营者温国强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作为回收站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租地合同,证实你(温国强)租用腰古镇山村与陈舍交界处的山地经村地块;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实你回收站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8.《检测报告》(ZHW240645),证实2024年6月21日检测你回收站臭气浓度超标;

  9.《检测报告》(CHT2408040),证实2024年8月6日检测你回收站臭气浓度仍超标;

  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证实你回收站排放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0号],证实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回收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回收站臭气浓度排放值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回收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回收站于2024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站已采取行动,停止一切运作,把所有鸡粪清理完毕;2、你站本打算搬迁到思劳镇都劳村,但由于当时思劳镇政府换届,推翻原租赁合同,宣布所签合同无效,导致不能及时对回收站开展整改;3、你站认识到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愿意登报公开道歉;4、你(温国强)以务农为主,没有经济收入。综上,请求我局免除对你回收站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到你回收站检查,发现你回收站的厂棚内仍堆放着大量畜禽粪污;2、无论你回收站是否搬迁,生产经营时都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善鸡粪除臭装置并加强鸡粪收集处理,长效解决鸡粪臭味扰民问题;3、你(温国强)自述“以务农为主,没有经济收入”不能成为减免或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4、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开展复查,发现你回收站的厂棚靠山一侧已采用铁皮围蔽,但未配置消毒除臭设施。我局再次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回收站厂界开展臭气浓度采样监测,发现臭气浓度仍超标,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回收站本次违法行为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回收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回收站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回收站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属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所在区域是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臭氧浓度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总和为10%+0%+8%+0%+0%+2%+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100万元=2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回收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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