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车辆登记中有关环保要求的复函
2019年9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请明确车辆登记中有关环保要求的请示》进行回复,其中对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转移登记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一、新车注册登记
(一)对于新车注册登记,应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的要求执行。其中,对于粤府函〔2019〕147号文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对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下称“IUPR”要求)。
(二)新车排放标准核定方式。
1.对于2017年前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包括平行进口车)的排放标准信息,可通过登录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系统(http://info.vecc.org.cn/ve/index)中的“旧网站新车达标查询”查询对应车型的排放达标情况来核实。
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生产和进口的机动车(包括平行进口车)的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系统(http://info.vecc.org.cn/ve/index)中的“2017年1月1日后生产和进口车辆查询”查询核实。
3.对于机动车所有人自带入境的机动车,如果按照上述两点均无法核实车辆排放标准信息的,可根据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资质的新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明确排放标准信息的检验合格报告来核定其排放标准信息。
二、在用车转移登记
(一)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符合相关“IUPR”要求的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转入广州市。
(二)珠江三角洲区域外其它城市转入广州市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6b排放标准要求。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且符合相关“IUPR”要求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转入广州市。
(三)对于按照本文件第一(二)1、2点要求均无法核实排放标准的在用车,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情形处置流程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45号)第五条的规定,由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转出前负责核实其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