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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3号 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3-05-17 16:58:24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梁金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BUD3DN4A

  联系电话:138246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牧羊村委黄屋村石灰窑头

  2022年12月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建有一个钢架结构大棚,大棚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大棚内堆放有约100吨褐色泥饼、约100吨黄泥、约40吨黑色污泥,现场可闻到刺激性气味;该大棚的棚顶用铁皮覆盖,但棚顶有一处约10平方米的破损镂空,大棚四面镂空无围挡,棚内地面有硬底化,棚外地面没有硬底化,部分黑色污泥堆在大棚外,大棚四周没有设置围挡和导流沟等防流失措施。

  经查,堆放在大棚内的褐色泥饼是印染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于2022月12月20日晚从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到你经营部;黑色污泥是本地的坑渠污泥,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你经营部于2023年3月18日委托有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郁南县翔迈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褐色印染污泥,共处置了132.51吨,处置费用237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2月21日1份、2023年4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1日1份、2023年1月6日2份、2023年4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经营者梁金耀、管理人员梁世昌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12月21日、2023年4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经营部的经营主体;

  5.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管理人员梁世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经营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梁金耀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经营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梁世昌与你经营部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黄屋经济合作社存在租赁关系;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30240),证实你经营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大棚内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了采样检测。

  10.云城区耀昌建材经营部委托郁南县翔迈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固体废物电子称量单,证实你经营部委托该公司处置固体废物的数量;

  11.郁南县翔迈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资料复印件,证实该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经营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4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裁量起点为1/3,涉及量10吨以上权重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以下权重加0,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加0,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全消除影响权重加0,即裁量权重总和为7/12,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

  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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