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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09:33:4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美丽华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碧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XBT81R

  联系电话:138268x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原塱头七乡小学

  2022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你公司快锯车间生产废水沉淀池的第一级池内设有一个潜水泵,该潜水泵接驳1根长约30米的蓝色软管,该蓝色软管通过厂房东南侧小门边上的墙洞一直延伸到你公司厂房东侧外约10米的安塘河边。该蓝色软管正向安塘河排放沉淀池废水,外排废水呈灰白色,该蓝色软管有多处渗流痕迹。车间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已基本被抽空,沉淀池墙壁有明显的水位痕迹,原水位线与池面基本平齐。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潜水泵驳接的蓝色软管内的生产废水及利用潜水泵将沉淀池生产废水抽到厂房外的安塘河外排的废水进行规范采样取证,并将水样送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2)水字第01001号]显示:抽水泵软管排放口和抽水泵软管内的废水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59×105mg/L、5.4×104mg/L。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27日各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5日1份、2022年1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1月5日、1月27日各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1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复查情况;

  5.云浮市美丽华石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6.云浮市美丽华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碧姬,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美丽华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梁邦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8.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和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排的废水进行规范采样取证;

  9.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2)水字第01001号],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10.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梁邦汉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1.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少或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理由:(1)你公司对我局依法行政的行为表示接受,你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整改到位。(2)你公司废水沉淀池清理工作是承包给其他单位和快锯工人的,现该工人无法联系。(3)市场不景气,你公司产品库存多,资金周转压力大。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被我局查处后开展整改工作,是应尽的法律责任。2.你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3.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废水沉淀池清理工作是承包给其他单位和快锯工人,未能出示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亦未能联系其到我局接受调查。4.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执行,并无畸轻畸重。5.你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合法经营,并负有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当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理由,我局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排放行为表现形式、排污情况、废水外排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我局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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