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5号
云环(云城)罚〔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卡卡拉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国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5WPQB9N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324国道侧(永成石材厂侧)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人造石、石英石,检查时正常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人造石生产线、1条抛光线、2台桥切机。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石英石粉等原料→混合搅拌→布料→压制→打磨抛光→成品。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7月27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卡卡拉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卡卡拉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国驰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环保治理项目工程合同书,证实你公司已安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我局递交《关于我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问题的情况说明》,请求我局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你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进行了排污登记,9月6日已经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二、你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有(一)废气经收集后,采取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二)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建设有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三)噪声通过减振、墙体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减少污染;(四)废石料和沉淀池池渣交由合法的公司综合处置,废机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公司处置。三、处罚金额过大,造成缴纳困难。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二、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应领取排污许可证,并非登记管理即可。三、你公司虽然已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四、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已考虑你公司配合我局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等因素,所以在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的最低罚款。综上,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