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8号
云环(云城)罚〔20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振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桂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3488159XK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东一路(柏桦石材厂对面)。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占地面积约425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3台快锯、1台自动磨光机、1台修边机、3台手扶磨机,设有补板工序。你公司石材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材荒料→开料→补板(即在石材板材上涂抹不饱和聚酯树脂)→手工打磨→磨光→石材光板。你公司的石材补板加工区分为一层、二层。检查时,你公司一层、二层补板加工区均正常生产。其中二层补板加工区为敞开式,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补板工序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影视(2021年7月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振发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振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振发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陆清梅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陆清梅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7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我局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免或从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由于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未能意识到你公司行为是环境违法行为,非主观刻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二是已按要求整改,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三是疫情期间,公司面临经济危机,厂房闲置,处于亏损状态。
经研究,我局认为:(1)排污单位应自觉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及“非主观刻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2)你公司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云环(云城)违改〔2021〕7号)后,已按要求整改,是你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因考虑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事后整改措施、是否配合调查等因素,所以在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秉公执法的原则。如你公司确实有经济困难,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故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理由,我局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你公司二层补板加工区为敞开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我局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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