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鑫瑞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朝阳
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6860X2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风门坳(地号:06-03-0098)。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1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房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及石材工艺制品的加工、销售。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的自动雕刻机正在生产,作业产生的石材加工废水流入厂内的污水渠,但污水渠已堵塞,废水未能进入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而直接从污水渠溢流到厂内的地面,废水顺着厂内地面地势流到厂内的雨水渠,从而排到厂界外的雨水管道,外排废水水质浑浊呈黄白色,最终流入腰古芙蓉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1002号〕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080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9.8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1月1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云浮市鑫瑞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彭朝阳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你公司提供的厂长彭卫权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7.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彭卫权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1002号],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外排废水悬浮浓度为1080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9.8倍。鉴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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