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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1:39:04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源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桃春

     工商营业执照:91445302MA518UQN6G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工业区北一路北侧(欧亚石材旁)。

     2020年10月14日上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检查时,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正常生产,你公司的4台快锯机生产时,产生的生产废水从通过专用废水渠引到厂内的废水沉淀池处理。你公司人员在废水沉淀池内放置1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软管接通到厂外的雨水渠,将沉淀池的石材生产废水抽至厂外雨水渠排放,废水顺着雨水渠汇入井塘河。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排放到厂外雨水渠的废水和潜水泵连接软管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3号),数据显示:厂外雨水渠废水悬浮物浓度为6810mg/L,软管内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5200mg/L,其中软管内废水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351倍。你公司利用潜水泵将废水沉淀池的废水抽到外环境排放的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14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4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视频(2020年10月14日);

     4.云浮市源德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浮市源德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桃春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源德石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荣身份证影印件;

     7.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3号)]。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0〕2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没有排放的主观故意;二、排放异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三、不具备主观恶性;四、积极整改,消除影响;五、因疫情原因,机械闲置,公司经营惨淡。

       我局认为:你公司厂区内未进行雨污分流,在生产过程中,因担心沉淀池废水溢出而人为地利用潜水泵把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到厂外的雨水渠排放,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构成了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程中,我局秉承依法处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我局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在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采用最低标准十万元进行罚款,并采纳了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也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你公司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免责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故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厂外雨水渠废水悬浮浓度为6810mg/L,软管内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5200mg/L,其中软管内废水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351倍。鉴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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