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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1:2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琦石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46XEX5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324国道侧(地号:06-03-0141)。

       2020年10月9日下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324国道侧的深圳琦石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一台自动磨光机正在生产,产生的生产废水从自动磨光机区围堰西北方向的两个缺口流入厂内雨水渠,未流入厂内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处理,直接通过厂内雨水渠排放到厂外雨水渠,流入芙蓉河,最终汇入新兴江。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2号〕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63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0.63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9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9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10月9日);

       4.深圳琦石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厂长陈家军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

       5.深圳琦石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2号〕1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0〕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你租赁的厂房在原设计上存在瑕疵,雨污没有分流;二、雨水渠坡度中高两边低,导致废水反流,围堵物未能及时关闭。事后整改措施有:1.在厂外排放口、雨水渠使用红砖水泥砌围堵墙;2.雨水渠、排水口等出口设立监测点。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租赁厂房后,明知雨污没有分流,废水渠留有缺口,通过缺口会使废水流向雨水渠,而放任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外部环境,且不进行整改。事后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水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于你公司申辩称非主观意愿造成的环境违法,并非故意逃避监管,该主张不能成立。即便是雨水渠的围堵物未能及时进行封闭,也是你公司因管理问题造成废水直接外排,而非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因此,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意见书》中提出“请求酌情并施以援手”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浓度为163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0.63倍。鉴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且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标浓度较低,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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