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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11:25:57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天旭(云城区欧天旭苗圃场):

      负责人:欧天旭

      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01XXXXXX

      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黄岗金塘村32号。

      2020年8月13日15时40分许,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雄强村委山村S276省道边的苗圃场调查。经调查,你于2020年8月11日招揽石材废渣至其苗圃场倾倒,共倾倒了7车石材废渣,约300吨。倾倒堆放的石材废渣露天堆放,四周没有围蔽,地面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8月13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13日2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8月13日);

       4.场主欧天旭身份证影印件1份;

      5.运输车辆负责人陈国全身份证影印件1份;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5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且属于初犯,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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