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1号)
云环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永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MA548KEB7D
法定代表人:邓长云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鼎立石材侧,地号:06-03-0133)。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建设的石材废渣回收利用项目,占地约1000平方米,已配套或建成的生产设备有:1台铲车、压滤机1台、1个储罐、1条输送带、1组废水沉淀池,项目总投资额约103.88万元(其中沉淀池等基础设施建设15万元、场地租金0.6万元、购买机械设备88.28万元)。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3月4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3月4日1份,3月12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3月4日);
4.云浮市永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永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长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场地租赁合同。
7.云浮市永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废渣回收利用项目投资额确认书。
8.云浮市永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合同和收据。(合同1份、收据2份)
9、我局2020年3月4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20〕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废渣回收利用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3.88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柒佰柒拾陆元整(¥2077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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