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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31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09:24:03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9〕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春雨(云城区林春雨石材厂):

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06XXXXXX

经营者:林春雨

住所:云城区河口街道布务村委三八咀村布务小学对面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2日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生产,主要的生产设备和设施有:1台8头自动磨光机、2台手扶磨光机、1个补板工场,配套建设有废水沉淀池, 补板场作业产生有机废气和粉尘,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8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4、2019年10月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页);

  5、云城区林春雨石材厂提供的该厂经营者林春雨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页);

  6、我局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4页)。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28号),告知你石材厂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8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以及你石材厂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引起群众投诉,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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