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30号)
云环罚〔2019〕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春雨(云城区林春雨石材厂):
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06XXXXXX
经营者:林春雨
住所:云城区河口街道布务村委三八咀村布务小学对面
2019年10月12日,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2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占地约1000平方米,总投资额约7万元(其中生产设备约3万元,租金约4万元),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和设施有:1台8头自动磨光机、2台手扶磨光机、1个补板工场,配套建设有废水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4、2019年10月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页);
5、云城区林春雨石材厂提供的该厂经营者林春雨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页);
6、我局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4页)。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27号),告知你石材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2月建成投产,以及你石材厂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引起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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