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6 号)
云环罚〔2019〕2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QQ8HXX
法定代表人:章晓波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村委榃梦寨开发区。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有:5台快锯、2台自动磨、1个补板工场,你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水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沉淀池;补板工场补板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向环境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10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8张;
4、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晓波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冲边村余屋队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页);
7、我局2019年10月1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以及你公司石材加工中的补板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向环境排放,引起周边群众投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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