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4 号)
云环罚〔2019〕 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柏桦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74491996F
法定代表人:陈志壮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东一路东(地号:03-06-00071)
2019年10月9日,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检查时你公司石材加工机械正常生产,有两台自动磨光机生产时产生的废水从废水渠的一个约10厘米的缺口流入厂内的雨水渠,未进入废水处理沉淀池处理,废水经厂内雨水渠排放口流出厂外雨水渠后排入井塘河。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厂内雨水渠排放口和流入井塘河的废水分别取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流入井塘河的废水悬浮物浓度为742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的11.37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2019年10月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9张:
5、云浮市柏桦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壮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柏桦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7、《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10001号]1份共6页;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5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排入井塘河的废水悬浮物浓度为742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的11.37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渠外排到井塘河,以及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后积极采取措施,并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