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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富丽雅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2019〕21号 )

发布时间:2019-09-30 16:45:08   信息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罚〔2019〕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富丽雅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W9W558

法定代表人:彭红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村委(金富工业园)艺峰石材厂侧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生产,石材加工项目占地约1620平方米,总投资额113万元(其中生产设备和基础建设约50万元,租金约63万元)。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桥切机、1台仿型机、1台压滤机,配套建设有废水沉淀池,石材加工干磨干切工序配套1台水帘式收尘柜。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1月建成。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9年8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4、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彭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你公司提供的厂长卫世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你公司提供的与陈瑞棠签订的2份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1页);

8、我局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9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5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1月建成,以及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3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元整(¥22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 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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