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22 11:47:00 信息来源: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原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修改为“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气、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二、对2018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噪声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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