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7 11:34:46 信息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修改完成,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大气、噪声以及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验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二、2020年9月1日起,请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二)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规定。验收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以及验收报告等有关信息,同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述相关信息,并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
(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特此公告!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
(咨询电话:8819152,881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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