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环 境 辐 射 监 测 及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 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 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
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 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述条款中所指超过 1 贝可/克(Bq/g),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铀(钍)系单 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
第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需开展环境辐射监 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将上述企业纳入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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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辐射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流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辐射环境质量的 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
企业可依托本企业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监测或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企业对其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求见附录一。 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
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七条 环境辐射监测记录应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 托监测相关记录等。各类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 三年。
第八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的,应立即停 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 2 月 1 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 测年度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录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括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环境辐射监测信息生成或变更 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关于发布全国 31 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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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
第 40 号)中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 一年。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 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各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辐 射监测信息汇总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 辐射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 息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 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 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 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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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 试 行 )
1.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 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 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流出物
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 境的通常情况下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放射性物质。
2.2 辐射环境监测
在源的所在场所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测。
3.监测目的和要求
3.1 监测目的
(1)判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流出物是否达标排放;
(2)掌握活动期间辐射环境质量,积累辐射环境水平数据,掌 握辐射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总结辐射环境的变化规律,了解辐射 环境水平是否异常,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要求
(1)应编制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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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可根据活动期间的变化、监测经验和数据
的积累进行调整;
(3)流出物监测方案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和工艺特点 等因素;
(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除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外,还 要考虑环境特征、周围居民点和其他敏感点;
(5)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应包括监测范围内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的点位。
4.流出物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监测方案可参照表1并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1 流出物监测方案
介质 |
采样点 |
监测项目 |
频次 |
备注 |
||
废气 |
矿山:排风井 |
伴生铀 |
222Rn 及其子体 |
1 次/半年 |
两 次 监 测 的 间 隔 时 间 应不少于 3 个月 |
|
废气 |
矿山:排风井 |
伴生钍 |
钍射气 |
1 次/半年 |
两 次 监 测 的 间 隔 时 间 应不少于 3 个月 |
|
废气 |
其他有放射性物 质流出的排气口 |
伴生铀 |
U 天然 |
1 次/半年 |
两 次 监 测 的 间 隔 时 间 应不少于 3 个月 |
|
废气 |
其他有放射性物 质流出的排气口 |
伴生钍 |
Th |
1 次/半年 |
两 次 监 测 的 间 隔 时 间 应不少于 3 个月 |
|
废水 |
车间排放口、总排 放口、尾矿(渣) 库渗出水排放口 |
伴生铀 |
226 U 天然、 Ra |
总α、 总β |
1 次/月 |
车间排放口是指单独 处理放射性废水的处 理车间 |
废水 |
车间排放口、总排 放口、尾矿(渣) 库渗出水排放口 |
伴生钍 |
Th |
总α、 总β |
1 次/月 |
车间排放口是指单独 处理放射性废水的处 理车间 |
5.辐射环境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表2并结
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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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介质 |
采样点或监测点 |
监测项目 |
频次 |
备注 |
|
空气 |
设施周围最近居民点;最大风频下 风向 500 米内最近居民点;对照点 |
伴生铀 |
222 Rn 及其子体 |
1 次/半年 |
两次监测的间 隔时间应不少 于 3 个月 |
空气 |
设施周围最近居民点;最大风频下 风向 500 米内最近居民点;对照点 |
伴生钍 |
钍射气 |
1 次/半年 |
两次监测的间 隔时间应不少 于 3 个月 |
陆地γ |
厂界四周不少于 4 个点(必须包括 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厂界处,间距不 能超过 500 米);空气、土壤采样布 点处;易洒落矿物的公路;对照点 |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1 次/半年 |
两次监测的间 隔时间应不少 于 3 个月 |
|
地表水 |
排放口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范围 |
伴生铀 |
226 U 天然、 Ra |
1 次/半年 |
如果有汇入支 流,在汇入口的 前后均需取样 |
地表水 |
排放口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范围 |
伴生钍 |
Th |
1 次/半年 |
如果有汇入支 流,在汇入口的 前后均需取样 |
地下水 |
尾矿(渣)库、采场、堆场及工业 场地附近 200 米内具有代表性的居 民饮用水井或灌溉水井 |
伴生铀 |
U 、226Ra 天然 |
1 次/年 |
|
地下水 |
尾矿(渣)库、采场、堆场及工业 场地附近 200 米内具有代表性的居 民饮用水井或灌溉水井 |
伴生钍 |
Th |
1 次/年 |
|
土壤 |
厂界四周 500 米范围内土壤;排风 井、排气口最大风频下风向 500 米 范围内土壤;厂界和废水排放口最 近的农田;对照点 |
伴生铀 |
226 U 天然、 Ra |
1 次/年 |
包括排气口最 大落地点附近 的土壤 |
土壤 |
厂界四周 500 米范围内土壤;排风 井、排气口最大风频下风向 500 米 范围内土壤;厂界和废水排放口最 近的农田;对照点 |
伴生钍 |
Th |
1 次/年 |
包括排气口最 大落地点附近 的土壤 |
底泥 |
同地表水取样点 |
伴生铀 |
U 、226Ra 天然 |
1 次/半年 |
|
底泥 |
同地表水取样点 |
伴生钍 |
Th |
1 次/半年 |
6.样品的采集、保存和管理
样 品 的 采 集 、 保 存 和 管 理 参 考 《 铀 矿 冶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规 定 》
(GB2372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 法》(GB/T16157)、《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水质 样 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494)、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428)等 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排风井取样点应尽可能位于排风井口的中间位置;
(2)在下风向采集样品时,应在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3)水样采集后,用浓硝酸酸化到pH值为1~2。当水中泥沙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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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较高时,应澄清二十四小时后取上清液进行酸化;
(4)水样的保存期不超过两个月,铀、钍分析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
7.分析方法
优先采用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分析方 法。如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则应是实验室资质认证范围内的分析方 法。推荐使用的分析方法见表3。
8.质量保证
环 境 辐 射 监 测 的 质 量 保 证 按 照 《 环 境 核 辐 射 监 测 规 定 》
(GB12379)、《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和《固定污染源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中相关要求 进行。
表3 环境辐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 |
监测介质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备注 |
γ辐射空气 吸收剂量率 |
空气 |
GB/T14583 |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
|
氡及其子体 |
空气 |
GB/T14582 |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
|
铀 |
空气、水 样、土壤、 底泥 |
HJ840 |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
|
铀 |
空气、水 样、土壤、 底泥 |
GB/T14506.30 |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 30 部 分:44 个元素量测定 |
适 合 土 壤 和 底 泥铀的测定 |
铀 |
空气、水 样、土壤、 底泥 |
HJ700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 离子体质谱法 |
适 合 水 中 铀 的 测定 |
钍 |
水样 |
GB11224 |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
|
钍 |
水样 |
HJ700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 离子体质谱法 |
|
钍 |
空气、土 壤、底泥 |
HJ840 |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
附录 B |
钍 |
空气、土 壤、底泥 |
GB/T14506.30 |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 30 部 分:44 个元素量测定 |
适 合 土 壤 和 底 泥中钍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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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
监测介质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备注 |
226Ra |
土壤、底泥 |
GB/T11743 |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
|
226Ra |
土壤、底泥 |
EJ/T1117 |
土壤中镭-226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
|
226Ra |
土壤、底泥 |
GB/T13073 |
岩石样品 226Ra 的测定 射气法 |
|
226Ra |
水样 |
GB/T11214 |
水中镭-226 的分析测定 |
|
总α |
水样 |
EJ/T1075 |
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
|
总β |
水样 |
EJ/T900 |
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 蒸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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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格式与内容
( 试 行 )
1.单位概况
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主要产品以及委托监测的机构名称等。
2.生产工艺
介绍本单位主要的工艺流程,含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的处理措施和设施,物料中核素的放射性水平。
3.厂(场)址辐射环境本底
提供单位厂(场)址所在地的辐射环境本底值。如厂(场)址在 建设前未开展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提供本地区的辐射环境质量水平。
4.监测的依据和标准
列出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依据的法规、标准,流出物排放执行的 标准和限值,监测采用的标准等。
5.质量保证
说明开展环境辐射监测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委托监测的说明 被委托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资质情况。
6.流出物监测
6.1 流出物监测方案
— 11 —
给出流出物监测方案,并说明与上一年度相比是否有调整及调
整的原因。
6.2 流出物监测结果
列表给出流出物监测结果。
6.3 流出物监测结果分析
分析流出物排放是否达标。如在监测中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 说明采取的措施、原因分析及报告情况。
7.辐射环境监测
7.1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给出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并说明与上一年度相比是否有调整及 调整的原因,给出辐射环境监测布点图。
7.2 辐射环境监测结果
列表给出辐射环境监测结果。
7.3 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将本年度的辐射环境监测结果与上年度监测结果及本底值进行 比较,分析变化的趋势及原因。如监测结果超过本底值三倍,应分 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8.结论
对本年度的环境辐射监测做总结性评述,总结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解决办法。
9.附件
提供各类监测报告、委托监测单位的资质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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