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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3号 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9 11:38:49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LYHE8U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麦坑口(原砂砖2厂)的厂房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处理石材浆渣10万吨建设项目开展检查。经查,你公司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783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废渣回收综合利用,现场堆放石材废渣约1000吨,其中一部分石材废渣堆放在厂房内,一部分露天堆放在厂房外。你公司露天堆放石材废渣约600吨,未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现场发现有石材废渣流失至厂区外的痕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行为,并出现了石材废渣流失至厂区外的情况,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2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你公司项目已停产,现场已没有生产设备,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已基本清理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11日1份、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7日1份、9月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股东梁文达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4年6月11日1份、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云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梁文达身份证复印,证实你公司股东身份证明;

  7.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梁文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石材浆渣10万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内容;

  10.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擅自将部分石材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并出现了石材废渣流失至厂区外的情况,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石材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2、你公司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大,货款回收困难等状况;3、你公司露天堆放几百吨原材料的原因是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拆除机械设备时把遮掩的厂房拆掉了,所以导致露天堆放;4、接到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在约定时间内把厂房内的所有石材废渣及时清理完毕,没有造成任何影响;5、你公司愿意在云浮市报纸登报道歉并向社会承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发生违纪行为。请求我局减少或免除对你公司的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落实整改措施,依照我局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厂房内的石材废渣,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我局在处罚裁量时已考虑到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措施的情节;2、你公司主张“你公司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大,货款回收困难等状况”不能成为减免或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3、经我局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另案处理),故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综上,我局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渣,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石材废渣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查,你公司共清运了54车约1350吨石材废渣,处置费用约为78400元,依据《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云环〔2022〕17号)有关裁量标准,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权重起点为1/3,涉及石材废渣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3+1/4+1/4=10/12,按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00000元*3*10/12=25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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