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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7号 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06 16:34:2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高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7F6J147E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第一工业区创业石材厂区D10的厂房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人造水磨石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人造水磨石生产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第一工业区创业石材厂区D10的厂房,项目总投资414万元,占地面积约3056平方米,主要从事人造水磨石制造、销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石粉、水泥)→配料→上料→搅拌→压制成型→成品(水磨石)。你公司人造水磨石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人造石生产线、1条样品生产线,并已建成布袋除尘、废水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项目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检查时项目正常生产。你公司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2年12月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3号],责令你公司及负责人6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取得了《关于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立方米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2024年8月5日出具《关于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立方米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2日1份、8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高鹏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5月22日1份、8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高鹏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场地使用合同,证实你公司租用云浮市创业石材有限公司的场地;

  7. 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3号]以及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8.关于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立方米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4〕9号],证实你公司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环评审批;

  9.验收意见,证实你公司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综上,你公司人造水磨石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2年12月建成投产,属于“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取得了《关于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立方米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2024年8月5日出具《关于广东鹏祥华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立方米无机水磨石荒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有关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6万元)的44.44%降低处罚,即: 

  处人民币贰拾万零壹拾陆元整(200016.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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