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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9号 云浮市翔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05 16:45:0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翔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7G0WNJ3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上下围村农星队新兴江边的瓦砖厂及所属荒地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上下围村农星队新兴江边的瓦砖厂及所属荒地,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砂石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砂石破碎生产线。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有砂石原料及成品物料总共约6000吨,其中原料堆放量约有4000吨,成品物料堆放量约有2000吨。你公司堆放的砂石原料及成品物料均为露天堆放,砂石原料堆体最大高度约3米,成品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6米。你公司南侧临近新兴江处未有任何围挡措施;你公司北侧靠近省道S276线,该侧有约2米高的铁皮围挡,但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原料及成品物料堆体高度。你公司对砂石原料、成品物料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1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砂石原料及成品等物料已采用绿网等材料进行覆盖,但你公司临近新兴江一侧没有任何围挡措施,北侧的铁皮围挡高度低于物料堆体高度。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14日1份、6月11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4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广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4年5月14日1份、6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翔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云浮市翔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裕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马广林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7.邓彩凤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文员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2份,证实马广林和邓彩凤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标准为近二年同类型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对物料进行覆盖,但未完成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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