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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10号 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3:44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惠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R7TK2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双上村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双上村的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洗砂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水洗砂生产线(包含1台喂料机、1台头破机、1台圆锥机、1台制砂机、1台振筛机、1台刀绞机、1台水车机、1台脱水机),设有1个砂土原料堆场、1个成品砂堆场、1个泥饼堆场。你公司水洗砂生产线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砂土原料→进料→制砂→振筛→水洗→成品。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砂土原料堆场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现场堆放有大量砂土(约4000吨),砂土堆体高度约2米,砂土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2号},责令你公司15日内改正砂土原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对砂土等原材料采用了绿网遮盖,但对照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原料贮存应采用半封闭的盖顶仓库。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7日1份、2023年8月30日1份、2023年10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7日1份、8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惠霞、股东潘红生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8月7日1份、2023年8月30日1份、2023年10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惠霞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潘红生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潘红生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登记通知书,证实你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黄俊皓变更为黄惠霞;

  9.关于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9〕31号),证实你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实你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原料贮放要采用半封闭盖顶仓房,并需要定时进行洒水措施来降尘;

  11.关于云浮市长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函[云环(云城)验〔2020〕14号] ,证实你公司年产48000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办理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你公司是首次出现这个环境问题,并及时开展整治工作,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主要理由为:1、你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未能完全达到环保相关要求;2、你公司积极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努力保障厂区环境质量及设施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核,检查发现,你公司砂土原料堆场堆放的砂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物料堆体高度(约5米)高于周边的围挡(约2米)设施,水喷淋降尘设施未见开启使用。

  经讨论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不能作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2、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确认,你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认可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和成效。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裁量标准为近二年同类型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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