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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8号 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15 11:52:1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佳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6KRXG57

  联系电话:1587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三期地段

  2023年4月2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生产,已建成1台20头自动磨光机、1个补胶场(约1000平方米)和1条烘干线等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材毛板→补胶→打磨→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补胶场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作业,其中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补胶作业,现场可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项目配套建有生产废水沉淀池,但补胶场和烘干线均未有密闭,且未建成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置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6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2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22年5月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23日1份、2023年6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3日1份、2023年5月8日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霍龙、法定代表人黄佳晖、总经理李荣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4月23日1份、2023年6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佳晖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厂长霍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荣宗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霍龙),证实霍龙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李荣宗),证实李荣宗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0.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租赁安塘格木桥石材基地三期内的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进行了排污登记备案;

  12.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有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和环保设施安装工程;

  1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证实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总投资额是100万元;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6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你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亏损严重、资金不足,没有及时购买安装环保设施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二、你公司对环保业务不熟悉,直至2023年4月才聘请第三方公司为你公司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安装环保设备;三、你公司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生产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基本完成安装;四、你公司总经理李荣宗长期出差无暇理会公司业务,以及疫情原因导致你公司经济困难;五、你公司及公司总经理李荣宗愿意在地市级以上的主流媒体或者网站登报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经研究,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我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对生产、加工的环境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你公司提出“处于半停产状态、亏损严重、资金不足”“对环保业务不熟悉”“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济困难”等不能作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整改,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7月6日取得《关于云浮市万利发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3〕14号},2023年7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8月10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有关裁量标准,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权重起点为20%,你公司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增加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增加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裁量权重增加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增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增加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裁量权重增加0%),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执法调查(裁量权重增加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7%)×100万的计算方法,即应罚款金额为37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完成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7万元)的45.945%降低处罚,即:

  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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