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7号 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3〕7号
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96151347C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大降坪环保209酸水处理站厂房
2023年7月1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大降坪环保209酸水处理站厂房,主要从事建筑用石仔、石粉生产销售,建有1条碎石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大概为:原料→破碎→振筛分拣→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成品出料输送带的出料口有成品石粉正在不断产出散落在成品堆场,并且有运输车辆在成品堆场进行装卸作业。但你公司水喷淋头、炮雾机等防扬尘设备均未开启,出料口有成品石粉落下以及运输车辆装卸作业时产生大量扬尘;运输车辆进入厂区时未有经过洗车槽,洒水车未运作,且你公司厂区地面积尘较厚,车辆进出时扬尘明显;你公司成品石粉堆场位于厂区东北方,该堆场周边没有围挡,厂界四周未见有水喷淋等降尘设施;你公司成品堆场堆放有大量石仔、石粉等成品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4米(约2万吨),原料堆场堆有约1000吨原石料,所有物料均为露天堆放,未进行任何覆盖等防扬散措施。
2023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0号],责令你公司15天内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但成品堆场仍堆放有大量石仔、石粉等成品物料共约8000吨,堆体最大高度约14米,所有物料均为露天堆放,未进行任何覆盖等防扬散措施;成品堆场周边没有围挡,厂界四周未见有水喷淋等降尘设施。你公司原料堆场已清空,但原料进料输送带仍没有落实围挡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13日1份、2023年8月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鹏飞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7月13日1份、2023年8月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鹏飞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7.关于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量30万吨石子破碎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5〕18号),证实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8.关于云浮市广信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量30万吨石子破碎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环验〔2015〕086号),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竣工环保验收;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0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而你公司没有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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