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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71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董秀强(董秀强养殖场):

经营者:董秀强

经营者董秀强的身份号码:4428271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4日到董秀强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养殖废水进入沼气池前的水槽底部私设了一根暗管,暗管排放的废水悬浮物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中表5的相关标准。养殖场沼气池排污口排放的废水悬浮物、氨氮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中表5的相关标准。你养殖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于2012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4日1份); 

2、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4日);

3、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5001号)(2017年5月11日);

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8月17日1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拆除暗管,停止生产(即停止生猪养殖)。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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