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7〕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前锋镇国邦养殖场: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445302600283997
经营者:吴志荣
详细地址:云城区前锋镇横山村委白芒村对面中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2日下午,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排废水污染物3个样品取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化学需氧量939.3mg/L,氨氮124.3mg/L,总磷24.5mg/L,超过《广东省畜禽养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2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4003号及你养殖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环评批复等材料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对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对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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