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5-10 17:27: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7〕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成龙(云城区李成龙石材厂):
李成龙(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
经营者:李成龙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日到云城区李成龙石材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2013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从事石材电解分解加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2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2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2日)
4、李成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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