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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7〕6号

发布时间:2017-05-10 17:2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姜毅(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

姜毅(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

经营者:姜毅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0日到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废渣中转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12月开工建设,20166月开始储存堆放石材废渣;石材废渣露天堆放,下雨时造成部分石材废渣泥浆溢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20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20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4月20日)

4、姜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立即停止建设(包括停止收集储存石材废渣),清理堆放的石材废渣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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