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姜毅(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
姜毅(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
经营者:姜毅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0日到云城区姜毅石材废渣中转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开始储存堆放石材废渣;石材废渣露天堆放,下雨时造成部分石材废渣泥浆溢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20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20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4月20日)
4、姜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废渣中转站立即停止建设(包括停止收集储存石材废渣),清理堆放的石材废渣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废渣中转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废渣中转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