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3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14 12:09: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7〕3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苏大让(云城区安塘街道乌泥村干碑养猪场)(以下简称:养猪场):
经营者:苏大让
联系电话:18218321300
详细地址:云城区安塘街道乌泥村干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02月28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于2016年1月擅自租用猪舍等养殖设备建设禽畜养殖项目,建成主要养殖设备猪舍3栋,煮锅一个,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于2016年3月投入养殖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2月28日1份);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2月28日2份);3、现场取证资料(2017年2月28日1份4页)等。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牲猪养殖。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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