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6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东山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3027740228361
法定代表人:黎金兴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民科园北一路9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18日到云浮市东山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沉淀池旁设有一条塑料管向水渠排放废水,外排废水呈乳白色,废水通过地下排水渠直排至公司外沟渠,然后排至河口初城大围村的鱼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18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18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12月18日4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暗管,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