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24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01-05 10:07: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24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刘景全(云城区高峰街肥佬大排档):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高峰路104号的餐饮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仅使用抽风机直接将油烟排出屋外,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直接于2015年10月租用民宅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你大排档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餐饮建设项目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