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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43: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5〕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罗友杨(云城区罗友杨石材废渣堆场):

经营者:罗友杨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彩营村委罗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4日上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河、云安区城河和蓬远河均遭到石材废渣淤泥污染,水质严重变白。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云城区高峰街高峰河沿岸进行现场巡查,发现你位于高峰街道彩营村委罗冲村的石材废渣堆场有石材废渣废水排入高峰河(彩营段)。执法人员马上到达你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石材废渣清运车正往你堆场的废渣堆放池倾倒石材废渣淤泥。你堆场占地面积约40亩,建有两个石材废渣堆放池,堆放池周边筑起土坝,此外没有建设防扬散、防渗漏设施,堆放池又分大池和小池,大池面积约4000平方米,深度约6米,小池面积约600平方米,深度约2米,大池内的石材废渣废水淤泥通过沟渠流入小池。检查发现在你堆场小池下方底部有一直径约80cm的水泥管,池内的石材废渣废水淤泥通过该水泥管向高峰河(彩营段)排放,流入高峰河后沿城河再进入蓬远河直至西江,致使该一带水域遭到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9月14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9月15日1份);

3、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9月14日4份);

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9月16日1份);

5、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9月14日12份);

你堆场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已在今年7月被我局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如今你堆场擅自恢复使用,并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致使高峰河等河道造成严重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堆场立即拆除暗管

三、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堆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拆除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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