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环违改字〔2016〕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17 09:5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63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

经营者:叶文挺

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0123931

联系电话:13537914988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养鸭场存栏约12000羽,产生的废水经鸭棚下的净化池处理后,排到朝阳水库;你场距朝阳水库仅10米,根据《关于印发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云区府办[2013]50号),你场设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2.你养鸭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1年5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3.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的经营者叶文挺驾驶证影印件1份及现场图片3份。

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立即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鸭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禽畜行为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