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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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3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
经营者:叶文挺
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0123931
联系电话:13537914988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养鸭场存栏约12000羽,产生的废水经鸭棚下的净化池处理后,排到朝阳水库;你场距朝阳水库仅10米,根据《关于印发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云区府办[2013]50号),你场设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2.你养鸭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1年5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3.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的经营者叶文挺驾驶证影印件1份及现场图片3份。
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叶文挺(叶文挺养鸭场)立即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鸭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禽畜行为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