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21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10-19 20:40: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21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砖厂: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即原牛岗、新田沟)的砖瓦制造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配套建设石灰水喷淋脱硫设备未能正常运行,烧结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囱尾气未得到有效处理;
2.粉煤灰、粘土等物料堆放和装卸运输作业未能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砖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场地硬底化,对粉煤灰、粘土等物料密闭贮存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防治大气污染。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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