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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9 16:10: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2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丰泰石材工艺厂(以下简称:工艺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02350

经营者:张家洪

联系电话:13922666713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营地小铁路宿舍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8月30日对你工艺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工艺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工艺厂于2012年12月租地擅自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并于当月投入生产加工至今。同时,在2016年8月30日现场检查中,你工艺厂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沉淀池最后一级有一白色塑料管直通厂后水沟。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8月30日1份2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8月30日1份3页)、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8月30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将沉淀池塑料管全部拆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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